6.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时间
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与收购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夏粮和油菜籽收获上市时间确定。
四、工作要求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创新方式,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及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齐心合力,共同做好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夏粮和油菜籽收购情况,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认真开展检查。要深入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现场,对各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收购入仓的粮食(油菜籽)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重点库点增加检查频率重点监控,将专项检查贯穿于收购工作始终。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要特别注意对近几年收购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检查,切实维护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市场秩序。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并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层级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和巡查,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信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在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本省(区、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