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的通知
(农机鉴[2012]9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促进农机生产企业提高维修服务能力,引导农民购机消费,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工作要求和2012年工作安排,我站将于近期组织开展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自走式谷物(稻麦)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
二、评价依据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准则(试行)》(附件1)。
三、申报要求
各有关企业填写《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2),并于6月3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站。
四、其他事宜
(一)本次评价由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请各有关企业重视维修能力评价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如实填报并及时提交申请表,积极配合评价相关工作。
(三)我站将根据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价合格企业的维修服务能力等级,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扬光 010-59199096 田金明 010-59199091 传真:010-59199097 E-Mail:zhdch@camtc.net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 邮政编码:100122
附件:1、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准则(试行)
2、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1: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准则(试行)
1 目的及范围
为促进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高维修服务能力,引导农民购机消费,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提供依据,根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维修服务能力的基本要求、评价方法、评价合格要求和评价分级标准。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维修服务能力的评价。
2 基本要求
企业维修服务能力应在维修管理、人员培训、配件供应、服务网点、用户满意等五个方面满足基本要求。
2.1 维修管理
2.1.1 企业应设立与其规模、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管理部门,并确定相应的职责和岗位人员。
2.1.2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与其产品特点、服务方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制度,包括“三包”服务制度、维修服务网点管理制度、用户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用户回访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1.3 企业应有农忙季节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包括配备维修服务人员和装备(必要时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和流动服务车)。对农忙季节维修服务时效性的规定和要求,至少应满足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
2.1.4 企业应建立用户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以及姓名、联系方式、购机日期等用户信息,并相应建立维修服务记录档案。
2.1.5 企业应在维修服务后对用户进行回访,至少满足维修回访率达30%。针对用户反馈的集中维修服务质量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保证维修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