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大力培植和创建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推动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掌握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不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依然处在粗放管理阶段,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培植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通过一级企业的典型示范,引领各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准确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标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条件,有针对性地选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对象。选取的培植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安全生产基础好、管理水平高、设备设施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领域公认的标杆企业,能够积极发挥安全管理示范引导作用。

  三、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推荐的基础上,选取1至3家企业作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培植对象。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在所属企业中选取1至2家作为培植对象,并征询培植对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确定一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培植对象后,应及时将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同时抄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