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二十五)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六)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十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
(二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