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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从事环境统计工作二十年及以上人员材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从事环境统计工作二十年及以上人员材料的通知
(环办函[2012]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为配合国家统计局庆祝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0周年,向从事部门统计工作30年及以上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的工作;同时纪念环境统计制度建立30年,促进环境统计事业发展,我部决定向从事环境统计工作20年及以上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以彰显他们热爱统计、献身统计事业的崇高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统计工作30年及以上(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在职的工作人员,由国家统计局对其颁发荣誉证书。

  二、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统计工作20年及以上(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由我部对其颁发荣誉证书。

  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我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和统计汇总工作,汇总填写《从事环境统计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附件1),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填写《从事环境统计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工作简历表》(附件2),并请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1份纸质件和电子件报我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联系人:黄英志

  联系电话:(010)6655687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箱:smhjtj@126.com

  附件:1.从事环境统计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

  2.从事环境统计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工作简历表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一:
  从事环境统计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现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统计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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