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2]675号)


石家庄市、邢台市、太原市、南京市、嘉兴市、马鞍山市、泉州市、南昌市、济南市、临沂市、焦作市、黄石市、南宁市、成都市、宝鸡市、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为健全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形势分析相关工作,在相关省(区)环境保护厅推荐基础上,经研究,我部确定了十六个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城市。为扎实做好形势分析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将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山西省太原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嘉兴市,安徽省马鞍山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临沂市,河南省焦作市,湖北省黄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宝鸡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十六个城市纳入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范围。

  二、工作内容

  开展环境与经济形势季度分析工作,提交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详见《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方案》(附件)。此外,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形势需要,开展专题专项研究。

  三、时间要求

  2012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和2013年一季度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含电子版)分别于2012年7月5日、10月8日和2013年1月15日、4月8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以上报告电子版请发至wang.zhengang@mep.gov.cn、jiajl@caep.org.cn。

  2013年一季度之后,形势分析报告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王振刚(010)66556139、6104(传真)

  (二)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贾杰林(010)84915112

  附件: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方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