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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26号——54个县财政性资金审计调查结果

  (一)县级财政性收入结构不尽合理。当前县级政府的独享税种(如契税等)税源较为分散,县级财政性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比相对较高。2011年,54个县实现的财政性收入中,非税收入占60.45%,非税收入占比超过税收收入20.90个百分点。
  (二)一些县在招商引资中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一些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将企业缴纳的税收、土地出让收入等,通过财政列支等手段返还给相关企业,减少了县级可支配财力。审计调查的54个县中,有53个县2008年至2011年出台了221份与国家政策明显相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以财政支出方式变相减免应征缴的财政性收入70.43亿元,其中2011年变相免征33.36亿元,相当于其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5.81%。
  (三)县级部分财政性支出存在一定压力。目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出现了上级政府下放事权,县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断增加、与其自身财权不完全匹配的现象。据对54个县2010年支出结构的分析,为满足国家有关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的增长要求和中央有关部门出台的达标增支政策安排的支出,是其当年公共财政支出的77.23%,留给县级政府自主安排的财力占比较小(如图1所示),造成县级政府部分财政性支出存在一定压力。对比东部和中西部发现,54个县中,45个中西部县的上述比例为81%,高出9个东部县约11个百分点。

  图1 54个县政策性达标支出与公共财政支出对比图(图略)

  (四)县级财政对上级转移支付依赖度较高。2011年,54个县公共财政支出中,有49.39%来自于上级转移支付,其中中西部45个县的这一比例达61.66%。由于上述转移支付中有规定用途的资金所占比例较高,地方政府不能统筹安排。54个县2011年收到上级转移支付738.18亿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占50.78%,加上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规定用途的资金,共计有68.4%的转移支付是有明确用途的(如图2所示)。

  图2 54个县收到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图略)

  调查还发现,由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晚、项目准备不充分等,截至2011年底,有43个县结转专项转移支付106.27亿元,占其当年收到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35.92%,影响预算执行效果和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
  (五)县级财政管理还不够规范。一是县级财政报表反映的收支情况不够准确。2011年,54个县有83.29亿元非税收入未按规定作为财政收入,而是直接以收抵支或在“暂存款”科目挂账、滞留财政专户;财政报表反映的33.13亿元收入实际上并无收入来源,而是通过列收列支的方式空转土地出让收入或以财政借款等方式来缴税实现的;有44.50亿元已发生的财政支出未列作支出,而是在“暂付款”科目挂账;财政报表反映的66.56亿元支出当年并未发生,通过决算列报后挂在“暂存款”科目核算或将财政资金转入财政支出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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