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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27号——审计署移送至2012年6月已办结27起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

  十四、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培训工作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王桂林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2008年在商业银行审计调查中发现,2004年,王桂林伙同交通银行哈尔滨新兴支行副行长王光霁(王桂林之子),将该委员会存放在交通银行的286万元资金通过其他公司转入王桂林的个人账户。2008年1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查处。2009年7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桂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决王光霁及同案另一责任人卢庆滨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五、民营企业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永清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1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杨永清虚假出资注册成立28家空壳公司,利用虚假会计报表和无效抵押,以购买建材为名骗取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74亿元并挪作他用。2010年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12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杨永清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原董事长王其明有期徒刑7年。
  十六、民营企业北京泰和瑞利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燕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1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2009年1月至7月,王燕伙同该公司股东彭明亮等人,利用伪造的贸易合同和虚假财务报表,以购买钢材为名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造成2.28亿元银行资金面临损失;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操作等问题。2010年4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王燕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案的彭明亮等其他4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2年,并分别被处罚金10至15万元。
  十七、民营企业兰州新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德荣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09年在金融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中发现,2005年12月至2007年3月,赵德荣等人通过其控制的兰州新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采用伪造、变造项目批复文件及虚假担保等手段,以建设水电站为名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城关支行骗取固定资产贷款3.2亿元,大部分挪用于股票投资等营利活动。2009年1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11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兰州新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罚金1.4亿元,判处赵德荣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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