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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会协〔201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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