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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十、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原材料、零配件的供应企业,可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向财政部提出调整上述进口物资免税范围的具体建议。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l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
  进口物资金额及其免税额预测表
  (填报企业名称)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进口金额

(万美元)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万元)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万元)

进口金额(万美元)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万元)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万元)

进口金额(万美元)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万元)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万元)

进口金额(万美元)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万元)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万元)

原材料

            

消耗品

            

净化室配套系统

            

零配件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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