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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开展《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工作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委托开展《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工作的函
(文物博函〔2012〕912号)


中国文物报社:
  为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华文明探源及其相关文物保护技术研究》项目科技成果的宣传,扩大探源工程的影响,使项目取得的成果惠及社会,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你社开展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工作。项目执行期: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随文拨付项目补助经费45万元。请你单位依据所签《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协议》(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专款专用,确保绩效。
  收到项目经费后,请将发票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财务处(邮编:100020)。

  附件: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协议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项目委托协议

  甲方:国家文物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施晨艳
  电话:59881628
  传真:59881609

  乙方:中国文物报社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中国文物报社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人:郭桂香
  电话:84078838转8034
  传真:8407956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项目工作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项目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工作经费。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甲方对“中华文明探源成果科普宣传”项目调研报告评审验收通过止。

  第三条 协议款项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款项总额为人民币¥4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2、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协议总款,即人民币¥4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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