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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部人事司负责科研档案的宏观管理,部档案资料馆负责科研档案的业务指导,科研单位负责有关科研档案具体归档与管理。

第二章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六条 各科研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项科研活动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 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研工作程序收集科研文件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立项建议,专家论证意见,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二)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等。

  (三)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与鉴定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等。

  (四)奖励(成果)申报阶段:奖励(成果)申报材料以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五)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各科研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科研工作特点,制定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获得负成果或者因故中断的科研课题的文件亦应归档。

  第八条 科研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形成:

  (一)所有科研参与人员按照科研管理要求,及时编写有关文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签章,保证文件形成时的齐全、完整、准确。

  (二)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的载体和记录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使用热敏纸;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文件;计算机输出文件必须使用优质色带或者激光打印;电子文件载体(磁盘或者光盘)使用优质产品。

  (三)归档范围内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标准纸(图纸除外)。

  (四)底图以张为单位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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