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12〕10号)
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民政科技信息资源,提高民政科技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民政科技工作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民政科技信息资源,提高民政科技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民政科技工作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档案是指民政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在科研课题(或者项目,下同)研究准备、研究实验、鉴定验收、奖励申报、推广应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课题包括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课题、部本级立项课题、科研单位自行研究课题,以及与相关部门、单位合作研发课题。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民政科技信息资源,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科研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科研计划与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人员(包括科研、科研管理、兼职科研档案管理等人员)职责范围。下达科研任务应当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积累形成情况同步,评审、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与审查、鉴定、验收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与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