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的通知
(民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塑造并提升婚姻登记工作形象,扩大婚姻登记工作社会影响力,2011年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征集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1〕92号),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并严格评审,确定了作为全国婚姻登记工作官方标志的中选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标识已经工商总局备案。现就标识启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标识启用工作
在全国推广使用统一的婚姻登记工作标识,是民政部推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婚姻登记工作的官方标志,标识吸收、融入、承载了社会对婚姻登记工作乃至婚姻的理解、认知。启用标识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对婚姻登记工作的认知度,逐步凝聚、积累社会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共识;有利于增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神圣感和权威性,增进当事人自觉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强化广大婚姻登记工作者的身份认同感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其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形象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服务水平提高,对于全面推动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对标识的启用工作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抓好组织落实。
二、明确要求,扎实做好标识启用有关工作
(一)明确标识启用工作的基本步骤,有序开展标识启用工作。标识启用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展开,首先是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重点是参加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在办公用房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安装或悬挂标识,并在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引导牌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胸牌等识别标志中使用;其次是根据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逐步拓展标识使用范围,最终覆盖与婚姻登记工作相关的证书、服饰、办公用品,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网站、宣传资料,以及和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和相关出版物等各个领域。
(二)规范强化标识使用管理,切实维护标识使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式样(见附件1、2,电子版可在民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制作标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标识大小可以美观、大方、适中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在标识中同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婚姻登记”字样(见附件2)。二是在标识的推广使用过程中,要坚持与婚姻登记工作密切相关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或场所。三是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对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即视为已获得民政部授权,享有标识管理、使用权。要按照《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3)的要求,及时纠正不符合既定范围使用以及侵犯标识专用权的行为,有效维护标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