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请各地于5月31日前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系统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总体情况报我部。
附件:1.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群众满意窗口”命名标准
2.全国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优质服务品牌”命名标准
3.全国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优秀服务标兵”命名标准
4.全国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群众满意窗口”推荐表(略)
5.全国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优质服务品牌”推荐表(略)
6.全国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优秀服务标兵”推荐表(略)
7.全国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名额分配表(略)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群众满意窗口”命名标准
一、工作成效显著。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把行风建设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之中,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具体得力,行风建设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二、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开展业务,建立社会组织登记内部管理制度,按章办事,不推诿、不刁难,优质服务、热情周到、快捷高效。细化岗位责任明确分工,确保事有专人管、人有明确责、责有限定期。
三、程序规范科学。社会组织登记程序制度完善,有相关的操作手册,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有一支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业务精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干部队伍。
四、监督管理健全。公开社会组织登记业务种类、流程和注意事项,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公开服务咨询电话,有专门工作人员值守和接待。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有举报电话、举报箱、意见簿等方式受理投诉,确保每件投诉都能得到回应。
五、工作作风优良。登记窗口办公环境整洁有序,优雅美观,工作人员精神面貌好,业务意识强,工作热情高,窗口有完备的便民利民业务设施,有详细的办事指南,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组织办理业务人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