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省参评单位数量占全国民政基层单位的比重、各省民政干部职工数量等因素测算,并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对各地的测算名额做适当调整。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7。
五、推荐和审核
(一)地方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本地区创先争优活动参评单位全面考核后,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申报表(其中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各2份,报民政部。具体填报见附件4-6。
(二)审核评定。活动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初步名单,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社会公示。在民政部网站和《中国社会报》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示范命名。拟于6月底以视频会的形式,在北京召开总结命名大会,总结交流经验,发布命名决定,举行授牌仪式。届时,将对“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授予牌匾,对“优秀服务标兵”颁发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是落实中央创先争优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民政部门服务质量,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以严谨、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好推荐、审核、申报工作,切实把此次活动组织好。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荐申报程序和相关命名标准,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特别要注重向基层倾斜,其中,“优秀服务标兵”的推荐名额中的一线干部职工不得少于80%(这里所指的一线干部职工是县级以上民政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以外、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干部职工,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申报由各地视其承担的工作情况确定);在推荐过程中,要层层筛选,严格把关,及时公示拟推荐名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推荐申报,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要通过示范命名活动,真正使一批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硬、服务效能优、服务能力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基层民政窗口单位和个人脱颖而出,成为全国民政系统各行业为民服务的旗帜和样板。
(三)先进典型宣传。对评选出的“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要认真挖掘和总结其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平台的作用,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推介,积极展示民政部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和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的突出成效,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改进服务作风、争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