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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总结暨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命名活动的通知


  三、推荐范围

  推荐范围是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基层单位,以及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的民政干部职工。具体包括:

  (一)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事务服务的单位。

  (二)优抚服务窗口单位。包括优抚医院(含荣誉军人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

  (三)安置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四)社会福利服务窗口单位。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人院、养护院、护养院、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民政部门举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福利院、精神病院、社会福利医院、肢残人社会福利院、智障人社会福利院等)。

  (五)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包括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及福利彩票销售网点。

  (六)婚姻登记(含收养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构。

  (七)殡葬服务窗口单位。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八)救助服务窗口单位。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九)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包括乡镇民政所(办)、街道民政科室、社区服务机构的民政服务窗口。

  四、命名标准和数额分配

  (一)命名标准。此次命名活动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群众满意窗口”的命名标准参照《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民发〔2009〕147号),收养登记机构参照《暂行办法》中婚姻登记机关的创建标准;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的命名标准另行制定,具体见附件1-3。“优质服务品牌”是指民政系统创建的、有一定规模和较为稳定的服务质量,有较好服务信誉、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服务项目。

  (二)名额分配。此次命名活动将评出全国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各300个,获评“群众满意窗口”的单位将同时命名为第二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已经被命名为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不再参与创先争优“群众满意窗口”的评选,但不影响参与“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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