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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总结暨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命名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总结暨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命名活动的通知
(民函〔201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我部于2011年印发《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民发[2011]153号)以来,全国民政系统各窗口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广泛深入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民政系统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总结和推广民政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我部决定在今年“七一”前后命名一批“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并与民政系统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命名结合实施,以引导和推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开展以“真情暖人心、满意在民政”为主题的“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评选命名一批“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引导和推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组织领导

  在民政部统一领导下,由全国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活动办公室),负责总结和命名活动的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具体组织本地区系统内的“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细致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的窗口单位、服务品牌和优秀标兵叫得响、立得住,为社会各界所认可,体现民政系统的形象和水平。活动办公室将组织工作组对部分申报对象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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