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有6.3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6.3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二)发行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债券到期的。
属于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该债券上市的决定。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本所于债券到期前5个交易日终止其上市交易。
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7.1 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上市推荐人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约见谈话;
(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
(六)要求或者建议更换有关人选;
(七)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八)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其他监管措施。
7.2 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7.3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 7.2 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8.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
为做好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债券申请上市的申报材料,要求按以下格式制作:
一、上市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 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 A4 纸张规格)。
(二)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