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3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债券在本所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4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上市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5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债券上市协议所列明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五)确保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六)协助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事宜;
(七)上市推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6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7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四章 债券上市审核
4.1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程序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 特别程序” 。
4.2 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上市交易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本次债券上市有关的信息。
4.3 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3),发行人和上市推荐机构应自收到上市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债券上市交易。
4.4 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债券上市公告书,同时应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5 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