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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第二章 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仅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应符合2.1条规定的条件。
  2.3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同时通过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应符合2.1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级及以上;
  (二)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债券上市申请

  3.1 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或备案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策部门决议;
  (四)公司章程(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五)公司营业执照(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六)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
  (七)上市推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九)债券承销协议;
  (十)债券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十一)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十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十三)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信用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如有);
  (十五)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有);
  (十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有);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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