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及相关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 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