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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十一、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名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同时下载由财政部考委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在网站提供模拟练习题,便于报名人员熟悉机考环境。
  (四)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成绩复核办法另行发布。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在网站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财政部考办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络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请电话咨询010-88250110,88250117。
  附: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

  附:
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

  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
  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茶陵路200号1楼
  三、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4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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