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级及县级以上水利普查机构的档案验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组织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档案的验收由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与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档案的验收由国务院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普办”)负责组织。“国普办”的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包括流域机构以外的部属单位),由水利都和国家档案局负责组织,军队和武警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分别由解放军总后勤都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负责组织。
  第七条 负责组织验收单位,是档案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可直接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应有正式委托函件)。组织验收时应成立档案验收组,具体负责水利普查档案的验收工作。验收组一般应由负责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的普查工作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单位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验收组工作结束时,应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单位、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验收意见应由组织验收或被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作为申请水利普查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并抄送申请验收单位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是被委托组织验收的,验收意见应同时抄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水利普查档案管理情况:
  (一)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和国家档案局有关办法要求,或结合上级要求完善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使水利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等业务工作有章可循,且与普查各项业务工作同步开展。
  (二)档案管理设备设施及装具情况。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设备和装具,且能够满足档案安全保管、利用等业务工作的需要。
  (三)履行档案监督、指导职责情况。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监督指导职责,对促进各业务部门和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档案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