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水办[2012]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及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及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及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水利都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档案验收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更好地促进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工作的开展,根据《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水办[2011]161号)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制度要求,水利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在验收过程中要严格验收标准与程序,切实把好档案验收质量关,确保水利普查档案能够达到完整、准确、系统要求。水利部和国家档案局将结合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验收质量,依据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水办[2011]16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普查档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普查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或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普查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 水利普查档案验收是水利普查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凡水利普查档案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或项目,不得进行水利普查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