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符合《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和《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5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罗其明 蒋 健
电 话:010-68205592(兼传真) 68205568
邮 箱:luoqm@miit.gov.cn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氟化氢行业准入管理,促进氟化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氟化氢生产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氟化氢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建设项目核准等批复文件,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符合上条规定的氟化氢生产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
(七)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和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两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通过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