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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服务意识。工程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服务民间投资过程中,要增强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加强廉洁自律,严禁弄虚作假,树立和维护“廉洁自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二)强化职业责任。工程咨询机构应依据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咨询、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行政许可的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出具咨询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程咨询服务应由注册执业人员主持,注册执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强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管理。民间投资者和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订立书面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工程咨询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参照有关工程咨询合同范本约定。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工程咨询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鼓励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际惯例,积极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六、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一)协助民间资本“走出去”。根据《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我国境外投资合作有关管理制度,工程咨询机构为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咨询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良好投资贸易环境和优惠政策。
  (二)工程咨询机构要加快熟悉国际规则。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要继续引进和转化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工作手册和指南,以及世行、亚行咨询服务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推动工程咨询机构加快熟悉国际规则,帮助民间投资者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三)大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要充分利用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境外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交流与合作的有利条件,为民间投资“走出去”积极推介、协助联系境外有实力的工程咨询机构。
  七、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工程咨询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一)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工程咨询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阻碍工程咨询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政策规定;打破部门、行业和地方垄断保护;允许民间投资者按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各种所有制和法人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咨询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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