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批转涉案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
第七条 案件承办入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说明。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期闻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一)本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的;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违反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的;
(四)本人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监察部门存入本人康政档案备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