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招待出版社专业分工规定,不得超越分工范围出版图书。对重大出版项目实行“出版资格认定”制度,未取得资格的不得出版有关领袖人物、军事、外交题材的图书以及百科全书、大辞典、大型古籍、地图等。
(3)加强图书出版选题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各类选题专项报批制度。采取措施解决较快低层次、低水平重复出版总量。对大型丛书套书、全集、文集、历史书籍等选题,要注意市场需求,适当控制品种,保证出版质量,出版社要严格执行编辑工作“三审制”。
(4)严格执行进口较快的有关规定,保证进口较快质量。对违反规定进口较快的,必须严肃查处,直到取消图书进口资格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5)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6]3号),严肃查处买卖书号行为,加强图书市场管理,整顿发行秩序,坚持开展“扫黄打非”斗争。
五、音像业的治理
重点解决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单位管理薄弱、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泛滥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
(1)对音像复制单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复制、经营音像制品,必须持有新闻出版署颁发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经营业务。今后三年,音像出版复制单位总量基本持平,着重优化结构,提高出版物质量。
(2)认真贯彻中央宣传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光盘非法生产线和复制点。
(3)认真清理磁带复制厂(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进行整顿。
(4)加强对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重新审定出版社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资格,适当压缩具有这种资格的出版单位。对进口音像制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必要的调控。
(5)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严格规范音像出版单位的经营行为,严禁买卖版号,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维护音像出版业的正常秩序。
六、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认真细致、协调一致地完成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治理任务。中央宣传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要分别制定报刊、广播电视、图书、音像等方面的具体治理方案,并加强经常性管理,认真执行年检、持证上岗等制度。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尽快制定管理条例。公安、邮电、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撤并的单位和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有关善后工作,保证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