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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

  (6)对违反规定,质量差和不具备应有条件的报刊,要限期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办。(7)整顿报刊发行,严禁摊派等不正之风。做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
  三、广播电视业的治理
  重点解决擅自建台、重复设台和乱播滥放的总量。
  (1)设立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统一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划分给广播电视业务专用的频率、频道,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划和指配。
  (2)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要予以撤销或改为转播台(站)。确实需要设台又具备条件的,要报经批准。
  (3)地区及地区直属机关所在的县市不分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现分设的要予以合并。市辖区不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乡镇不设电视播出机构。
  (4)现有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主要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自办少量当地新闻和专题节目,只能播出从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渠道购买、取得的影视文艺节目。
  (5)对现有省以下教育电视台要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不具备条件的要予以撤销或改为转播台。今后不再批建县级教育电视台。已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开办教育节目频道。教育电视台不得播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6)企事业单位的有线电视台改为有线电视站,并与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台联网,以转播为主,可自办少量本单位新闻和专题节目,不得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
  (7)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开办的各类专业台一律改称专业频道或第几套节目。
  (8)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的管理。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影视剧、动画片等,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引进和审查。对违反规定乱播滥放的播出机构要严肃查处。
  (9)严格审批、管理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拍摄许可证,保证电视剧制作质量。
  (10)以提高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覆盖率为重点,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1)尽快制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四、图书出版业的治理
  重点解决重复出版、超分工范围出版、买卖书号以及内容不健康、违反规定的图书和非法出版活动屡禁不止的现象和问题。
  (1)今后三年内,图书出版社的总量基本持平,着重优化结构,提高出版物质量。认真整顿违规违纪和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出版社,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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