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4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95年6月30日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4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4年国家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4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关于1994年国家决算的报告(摘要)
--1995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我曾作了《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现在,1994年国家决算已经编成。我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提出1994年国家决算的报告,请予审查。
现在正式编成的1994年国家决算,国家财政总收入5218.1亿元,完成预算的109.6%;国家财政总支出5792.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7%;收入和支出相抵,支出大于收入574.52亿元,比预算确定的数额减少94.67亿元。
1994年国家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经常性预算收入5005.37亿元,完成预算的111.5%。经常性预算支出4207.2亿元,完成预算的107.1%。经常性预算收入与支出相抵,结余798.17亿元,转入建设性预算。建设性预算收入1010.90亿元,完成预算的121.6%。建设性预算支出1585.42亿元,完成预算的105.5%,占预算总支出的27.4%。建设性预算收入与支出相抵,支出大于收入574.52亿元,比预算减少94.67亿元。其中,中央决算赤字666.97亿元,通过发行债务予以弥补;地方决算结余92.45亿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留归地方使用。此外,1994年国家债务收入1175.25亿元,其中,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666.97亿元,偿还国内外债务本息499.36亿元,国家财政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重点建设支出8.92亿元。
1994年国家财政决算收支分中央与地方看:中央财政总收入3476.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4.4%;其中,中央本级收入2906.5亿元,地方上解中央收入570.05亿元。中央财政总支出4143.52亿元,完成预算的103.6%;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754.43亿元,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2389.09亿元。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666.97亿元,比预算减少2.22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4700.69亿元,完成预算的112.6%,其中,地方本级收入2311.6亿元,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收入2389.09亿元。地方财政总支出4608.24亿元,其中地方本级支出4038.19亿元,地方上解中央支出570.05亿元。地方财政收支相抵,结余92.4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