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各地驻京办事处汽车配备和使用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据有关部门调查,一些地方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工作用车,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的精神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实行编制管理,存在超标准配备汽车和继续使用豪华进口轿车等问题,应切实加强管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对驻京办事处汽车配备和使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根据中央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对驻京办事处的工作用车制定具体定编标准,实行编制管理。要督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不得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汽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可根据需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省部级干部配车标准配备1-2辆轿车,供来京的省级领导干部使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领导干部用车,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本地区党政机关。工作用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