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设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及康复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具备全身合并症、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2)具备CT、床边X线摄影机、术后功能康复系统。
(四)具有专业骨科医师队伍,其中包括至少2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甲等医院仅限于开展初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1.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
2.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定。
3.有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急诊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4.由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三级医院帮扶至少1年。
5.帮扶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新建或者新设骨科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2.有8年以上骨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每年作为术者完成髋关节相关手术不少于30例。
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免培训考核条件。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骨科相关疾病的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由2名以上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和术前、术后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