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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为规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包括骨水泥和非骨水泥型人工股骨头置换、全髋关节置换、髋关节表面及部分置换等髋关节重建技术,不包括髋部肿瘤切除后的假体重建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原则上在三级医院开展。

  (三)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骨科。

  (1)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8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关节外科床位不少于10张。

  (2)可独立完成髋部创伤及髋关节骨病手术,每年完成各类髋关节外科手术量不少于200例,其中人工髋关节置换50例以上。

  2.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手术室。

  (1)有至少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1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手术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3)配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满足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需要的手术器材。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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