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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七、各地区、各部门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沿边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派遣地区或部门可以书面委托上述地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应聘或自行到上述地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地人员的出国事项,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八、凡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通知)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需征求驻外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其他各类团组不再征求意见,但应事先告知驻外使领馆、代表处。
  九、各地区、各部门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在书面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后,可自行审批,如邀请后一类人员来华商谈的问题属于中央或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的业务范围,则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外交部和中联部邀请这两种人员来华,仍按现行规定报批。
  外国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审批。
  邀请外国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可由有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十、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用,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其出国手续,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请或借用单位办理。上述人员每次出国,派遣单位都应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已经离休、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手续由原所在单位办理。
  其他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规定办理手续。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的外事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各单位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时,应抄告本地区、本部门的外事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外事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或向上级反映。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综合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情况,定期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汇报;每半年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
  十二、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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