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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

  一、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各部级公司、国家各专业银行、中国科学院,除正职人员出国仍报国务院审批外,副职人员出国,经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业务归口部门审批;无业务归口部门的,由本单位审批。
  边境省、自治区副省级人员率经贸团组出访毗邻国家,由有关省、自治区审批,报外交部、经贸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备案。
  在党委和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副省部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这些专家学者所在的地区或部门审批。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的正、副省部级人员出国,仍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正、副省部级人员出国,不再呈报年度计划。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授权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办理以下事项:审批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审核司局级人员出国事项,报部委、直属机构领导审批;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可授权外事办公室,必要时还可增加授权经贸委、科委办理以下事项:审批本地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审核厅局级人员出国事项,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审批;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四、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省会、首府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地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五、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地级省辖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地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事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六、边境省、自治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地级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地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经贸、科技人员赴邻国访问事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县、市科级及科级以下经贸人员赴邻国访问事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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