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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中办发[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年6月颁发了《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工作管理体制和原则,坚持重大对外交往由国务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审批和管理,同时明确了归口部门的职责,扩大了地方和部门的权限,并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从几年的实践看,《规定》对外事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进行和深入发展,我国对外交往,尤其是经贸、科技交流与合作大量增加。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在《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以利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国对外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在调整审批权限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审批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
  未经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下放或变相下放派遣出国和邀请来华审批权。对审批部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收回其审批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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