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3月6日
附: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
截止1993年底,我国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有1.44万个,占全部工业企业的4%;其总产值、固定资产净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部工业企业的44%、62%和59%.事实表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起着骨干和主导的作用,承担着向国家上缴利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基本力量。但是,目前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优胜劣汰机制、自负盈亏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二是有些企业管理不善,亏损严重,欠发、缓发职工工资,给部分职工生活造成困难;三是发展后劲不足;四是负债过多,运营资金紧张;五是富余人员多,办社会的负担沉重。要进一步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骨干和主导作用,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把企业改组、改制和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效益。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国务院确定的1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3户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要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行,关键是实行政企分开,搞好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要在精减企业富余人员、建立企业破产机制等方面进行试点,要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行业结构调整、企业兼并的优势,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关具体办法,并积极支持和指导各地搞好试点工作。
二、继续抓好国务院确定的56家企业集团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试点工作,逐步壮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力。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试点工作推向深入。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母子公司改建、兼并参股等途径和方式,强化产权联结纽带,巩固核心企业地位。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发展为工(工业)科(科技)贸(贸易)金(财务公司)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使其在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及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