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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对集体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各项负债、权益及对外投资(含实物和现金)等进行逐项清理。
  2.对集体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价值重估,并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3.对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按统一规定进行界定,并填制“产权界定申报表”。
  4.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数据,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
  5.各地区、各部门按统一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各类集体企业户数进行清理。
  该阶段的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8~10月进行。
  (三)核实资金(登记产权)阶段
  1.集体企业依据清查、重估、界定结果,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经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2.有关部门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中清出的各项问题,按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研究处理,对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核实。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审批结果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4.集体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结果,按规定时间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11~12月进行。
  (四)总结检查阶段
  1.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报表进行收集和逐级汇总,在1997年1月底前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集体企业要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章建制,并制定整改措施。
  3.各地区、各部门对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集体企业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逐步建立起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企业数据资料档案。
  5.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清产核资数据资料,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等方面,深入分析本地区(部门)的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和企业发展前景,提出分析报告。
  6.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企业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做出完整的总结,提出全面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一)建立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有关重大事项;对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文件,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规定的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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