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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 财清字[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加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
   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
   室、处)。

附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从1996年起对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文)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
  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集体经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置劳动力、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如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等。为了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财产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便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公有制经济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集体企业基础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搞好大的,放活小的”的战略方针,也有利于以清产核资推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全面摸清集体企业资产的分布、存量、结构和效益状况,促进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帮助企业解决部分困难,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逐步提高集体企业资产运营效益。其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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