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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柳州市进口救灾物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柳州市进口
 救灾物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1月30日 财税政字[199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府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要求准予柳州市免税进口部分救灾生产物资的紧急请示》(桂政报[1996]38号)收悉。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多次强调,为规范税制、统一税法,对临时减免税一律停止审批,对贫困地区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应通过生产自救和各级财政补贴办法解决。据此,中央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对你区今年的抗洪救灾工作给予了许多支持,中央其他部门也给予了很大帮助,除此之外,柳州抗洪救灾的其他困难应靠生产自救和地方财政补贴办法解决。对柳州市为抗洪救灾进口的物资不宜减免进口税收。
  二、国家对重要商品实行进口配额、登记及许可证管理,是宏观调控的需要,进口救灾物资也不例外,柳州市所需救灾物资应立足于国内采购,对国内确实解决不了而又必须进口的商品,可按现有渠道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计委在国家下达的进口计划内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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