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 国家计委 民航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
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财外字[1996]39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机场:
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旅游发展基金征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办发[199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第
六条,制定本制定。
一、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办法
1.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就地按月收缴。
2.缴款机场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天内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专员办除限期追缴应缴款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缴、少缴的,专员办除追缴应缴的款项外,并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
3.收缴旅游发展基金应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旅游发展基金收入”科目。《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一)》“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旅游发展基金”,分别填入“期补欠缴”、“本年应缴(计划)”、“本月入库”、“累计入库”、“累计欠缴”有关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