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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
 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6日 财国债字[1996]55号)


中央有关部门: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有关部门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你们认真做好认购今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准备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有关部门募集表(略)
  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系统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略)
  四、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略)

  抄发:北京市财政局。

附件二: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系统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总额计划为10亿元。从1996年9月3日开始发行,至9月25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1996年9月3日,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2001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部门的定向募集数,按照1995年底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5年养老保险基金增长情况确定下达。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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