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6日 财国债字[19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分地区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各地区财政、劳动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募集表(略)
  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略)
  四、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略)

附件二: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各地发行总额计划为30亿元。从1996年9月3日开始发行,至9月25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1996年9月3日,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2001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养老保险基金、等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地区的定向募集数,按照1995年底“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5年“两金”增长情况确定下达。各地财政、劳动部门负责将下达的定向募集数逐级落实到各“两金”管理部门。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