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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2日)废止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国家计委关于
 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 财基字[1996]107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地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
   政局、计委、地矿局。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收益。为确保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当年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交中央金库,年终按规定分成比例,中央分成所得部分于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以及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中央直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国有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战略储备需要的重大地质普查找矿工作。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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