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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19日 财工字[1995]23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电力公司,广东省财政厅(企财处),中国华北、华东、华中、华北、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为便于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电力企业更好地做好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征收工作,现将征缴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三峡基金的征收范围为“全国除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量电。县及县以下目前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暂不征收。西藏自治区暂不征收”。
  “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扶贫地区,而不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的贫困地区。
  “孤立电网”是指县及县以下目前“自建、自管、自用”,不与大电网联网的完全自成体系的电网。
  对电力企业的“趸售电量”,可以按扣除合理的线损电量后的净额计缴三峡基金,即可按转供单位实际售用户的电量计征。
  二、关于征管手段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反映三峡基金的征管手段不硬,没有象税法那样具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我们意见,对三峡基金征缴不力的省份,要坚决按国务院领导的讲话精神办,即“对尚未缴纳或缴而不足的地区,可先做思想工作,必要时,可以用行政加经济的手段,计委、财政、电力部还可以在中央财政补贴地方的资金中回扣”。具体处理时,可以区别情况采取措施,对有能力缴而不缴的可采取银行强行划款办法。
  三、关于欠交补收问题
  对以前年度欠缴并已列入应收金额或征收计划的三峡基金,应一律补缴,不得豁免,也不得列作坏帐损失。
  四、关于业绩考核问题
  在1995年以前,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电力企业业绩的考核,以年度征收计划完成率作为考核指标。为增强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真实反映财政、电力部门的工作实绩,从1995年开始我们改为双向指标考核;一是考核年度计划完成率;二是考核实际完成率,即考核应征额,实征额和欠征额。这里指的“应征额”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的数额(当年实际应征电量和征收标准的乘积)。这个“应征额”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力公司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电力部、财政部核准。
  各省三峡基金实际入库数的计算,以当年12月31日中央总金库收到数为基础,加清理期的调整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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