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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发布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 财农字[1996]202号)


有关省农业厅:
  为了加强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顺利完成,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转告财、农两部。
  附件:一、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省(区、市)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申报表(略)

附件一: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保证国家储备救灾备荒种子任务顺利完成而设立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灾区及时用上良种,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国家实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公司、原(良)种场和种子站等单位。

二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根据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
  第五条 农业部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制定种子储备年度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储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各承储省农业厅。
  第六条 各承储单位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使用银行贷款,财政部每年对承储单位使用的银行实际贷款按年利率11.34%实行全额贴息。超过11.34%的利息由承储单位自行负担;低于11.34%的利息,可用于与种子储备有关的保管、政策性亏损等支出,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承储省农业厅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所储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及承储单位所在银行出具的收息原始凭证复印件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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