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资金的筹集应坚持地方自筹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中央、省、地县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1∶1。

四、基地选择的原则和条件

  第八条 基地建设将根据全国生猪生产的区域特点,布局主要集中在生猪主产区和生产新区,适当兼顾大中城市郊区和大型工矿区,选择当地政府对商品瘦肉型猪生产重视,群众养猪积极性高,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的县(或市、区等县级行政区,下同)并分为新建和续建基地。
  第九条 申请新建基地的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猪出栏率不低于全国平均出栏率;
  2.年生猪出栏南方达到40万头、北方25万头;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出栏猪0.5头以上;
  3.外调生猪(指调出本县的生猪,下同)占出栏生猪的百分比不低于40%。
  第十条 申请续建基地的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通过省级验收,验收标准要严格执行“全国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验收标准”的要求;
  2.生猪出栏率不低于全国基地县平均出栏率;
  3.年生猪出栏南方达到45万头、北方30万头;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出栏猪0.7头以上;
  4.外调生猪占出栏生猪的百分比不低于50%。

五、基地的报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基地的县首先由畜牧部门进行项目论证认可,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联合向省级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本地自然概况、农牧业生产情况、农业人口人均养猪头数、外调商品猪数量(如有外贸出口应另注明)、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情况、畜产品加工、流通等与基地建设有关的情况,同时填制“申报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基本情况表”。
  2.基地建设的内容及资金需求计划,资金筹措方案。
  3.预期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基地建成后将完成或达到的指标,包括农业人口人均出栏猪数量、生猪全年出栏、年末存栏、出栏率、猪肉产量、年外调猪数量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