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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
 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 财农字[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牧(农业、畜牧)厅(局):
  自1986年以来,全国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建设,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农牧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为推动全国生猪生产的发展,丰富城镇居民的“菜篮子”,保障市场副食品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基地建设“九五”期间再上新台阶,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基地建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中央财政支持商品瘦肉型猪生产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地建设应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全国商品瘦肉型猪生产水平和供应水平为目的。

二、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生猪主产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良种繁育体系和综合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购置种猪,完善种猪场、配种站、供精站、测定站,技术推广,疫病防治,小型饲料加工和供应,以及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性支出。
  第五条 补助费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其他与基地建设无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资金管理方式

  第六条 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各级畜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财政部门要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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