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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由立项单位对项目区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由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县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三)由分承包单位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评估内容包括:
  (一)技术可行性;
  (二)组织体制可行性;
  (三)财务可行性;
  (四)经济可行性;
  (五)社会可行性;
  (六)生态可行性。
  第三十三条 立项单位对总承包单位上报的项目区方案进行审查批准。方案批准后,项目区正式建立。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次年5月20日前向立项单位反馈上年自给资金使用和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区建设情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区建设进度;
  (三)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区的建设效益。
  项目县、项目执行情况的反馈及反馈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制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检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立项单位定期对项目区、项目县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典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总承包单位要定期对项目区、项目县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分承包单位要经常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一个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四)检查验收中发现未达到投资期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协议或承包合同要求的承包单位,实行扣减资金指标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五)对圆满完成实施规划、协议或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给予增加资金指标奖励;对在工作工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及长期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粮食自给工程档案管理内容:
  (一)项目区、项目县及项目的设计方案;
  (二)项目区、项目县及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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